文件名称: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修正)
文件编号:交水发[1995]221号
发布时间:1995-03-15
实施时间:1995-09-01
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现发布经修订的《
附件一:一、《
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分工
第一节船舶到港
第二节承运验收
第三节配、积载
第四节装船
第五节卸船
第六节到达交付
第七节水水联运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四章记录编制和事故处理
第五章附则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第一章总则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分工
第一节船舶到港
船舶到港前,承运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到港预报和确报日期,便于港口经营人安排生产作业计划。
承运人应按规定和约定支付港口设施使用费和作业费用。
第二节承运验收
通过船边直接装船或托运人自理装船的货物,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货物运单载明的内容负责验收。
第三节配、积载
承运人在编制船舶航次计划积载图(表)时,应与港口经营人协商,以便于港口经营人合理安排装船计划。
客货班轮、货班轮,以及承运件杂货的船舶,承运人应在与港口经营人约定的期限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航次货物配载方案,便于港口经营人根据配载及装货顺序合理安排库场货位,组织货物验收。
承运人委托其代理人编制计划积载图(表)时,计划积载图(表)应经船舶审核签认。
(一)危险货物不得违反《
(二)易腐货物与一般货物,有气味、污秽、粉尘货物与易受感染货物,潮湿货物与怕湿货物,易生虫货物与怕虫蛀货物,易生锈货物与酸碱腐蚀性货物等相互有抵触的货物,不得配装在同一舱位;
(三)食品不得与有毒品、异味货物、污秽货物、粉尘货物、化工原料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货物配装在同一舱内;
(四)重货不压轻货,大件不压小件,木箱不压纸箱;
(五)易腐、易燃、易溶货物不得靠近机舱;
(六)怕湿、怕晒、怕冻货物不得装裁在甲板上;
(七)同一张运单的货物,同一到达港或同一收货人的几票货物,原则上应配在同一个舱内;
计划积载图(表)应注明装货顺序,装载位置。大宗货物应注明重量、体积、件数、收货人名称。
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因故需要变更货物积载图(表)时,应经双方商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节装船
如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破裂,标志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货运记录。如发现港口经营人装舱混乱,或擅自变更计划积载图(表)的装货顺序和部位,船方应即提出停装或翻舱,港口经营人应翻舱整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货运运记录。
港口经营人对装船中洒漏的地脚货物,属于散装货物要随时收集进舱归原批。属于袋装货物应扫集整理、灌包,并通知承运人安排舱位,分别堆放;同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注明灌包地脚货物的件数。
(一)必须按运单、货名、件数退装,不得将几张运单的货物,不分货名,合并笼统退装若干件数;
(二)一张运单的货物全部退装,应将运单抽出,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划去;
(三)一张运单的货物退装一部分时,应将退装的件数、吨数,按运单、货名编制货运记录,并在货物交接清单内注明实装件数、吨数;
退装货物另行装船,由造成退装的责任方会同托运人进行处理。
第五节卸船
港口经营人根据承运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与作业委托人签订的作业合同,安排好泊位(浮筒、趸船)、库场、机械、工属具、劳力,编制卸船计划。
卸船结束,港口经营人应将舱内、甲板、码头、作业线路、机具、库场的地脚货物清扫干净。
卸船完毕,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或者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章。未办妥交接手续,船舶不得离港。
第六节到达交付
交接时发现货物短缺、残损,双方应及时编制货运记录。
一张运单的货物分批交付时,应当在有关提货单证上逐次批注清楚。
一张运单的货物分卸几个港区或几个库场,在交付时港口经营人应核对清楚,防止错交错转。
第七节水水联运
原运单随第一批分运货物同行,最后区段承运人在与收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时,将原运单(提货凭证)和分运货票(提货凭证)同时交收货人。收货人到港区办理提货手续时,一并交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以后分运到达的货物,由收货人凭该批分运货票(提货凭证)到港区提货。
第三章责任划分
港航交接应在船边进行,经双方协商也可以选择港区库场以及其他场所进行。
按规定应参加双边交接而未参加的一方,视同放弃责任,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
(一)船员直接与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
(二)承运人在港口派驻理货组与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
(三)承运人委托理货公司与港口经营人办理交接。
(一)装船前和装船过程中,港口经营人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负责;
(二)到达港卸货出舱前发现的货物残损,无承运人与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原编记录证明或残损程度超出原记录记载的,由承运人负责;
(三)到达港卸船时,发现因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承运人负责;但因起运港擅自变更计划积载图(表)所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负责;
(四)到达港卸货过程中发生的和交付时发现货物残损事故,由到达港港口经营人负责;
(五)在装船或卸船作业中,由于船舶起货机具不良发生的货物残损,由承运人负责;但由于港口纹车手操作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港口经营人负责;
(六)对经过整修包装的货物,如发现内货短少、残损,港、航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具备同品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大宗件杂货物,双方在作业前商定关型、每关定量和理货计数方法(发筹计数、划关计数、挂牌计数等)。作业时港口经营人应做到定关、定量、定型,承运人应逐关验收,发现定量关不准应及时纠正。工班作业完毕,双方当场办清交接手续。整票货物装卸完毕,办妥交接手续,发现溢、短,即时编制货运记录确认。
小票货物采取集中装船,在港区库场点垛计数;到达后集中卸船,在港区库场按票交接。不具备定量、定型、定关条件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需在港区库场点垛计数的,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库场交接。港口经营人必须做到双联桩堆垛,堆码标准,便于承运人计数。
承运人发现做关不准,堆码不标准,无法计数时,应当会同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
(一)溢货运回起运港,短货由起运港补发;
(二)溢、短货物作价处理,抵付赔款。差额部分,到达港卸船入库的,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和承运人共同负责,如卸船作业采取船边直取或江心锚地作业的,由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和承运人三方共同负责。
(一)货损责任:明显属于港口操作中的工残或船舶航行途中的浪湿、汗湿、水湿、污损等事故,应分别由责任方承担;起运港装船时未发现,到达港卸船时发现的,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和承运人共同负责;交付时发现的,由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三方共同负责。
(二)货差责任:对同品名、同规格、同定量包装的货物,起运港港口经营人要定关、定量、定型。在装船或卸船时,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要划关计数或挂牌计数。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大包、小件无法实行定关、定量、定型的件杂货,到达港交付和转出时发现货差,由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三方共同负责,但对卸船当时拆组点数,发现差错,由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会同承运人编制货运记录的,由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和承运人共同负责。
(一)交接地点
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地点办理交接:
1、在港口管理的锚地由港口经营人负责取送驳船的,在锚地办理交接;由承运人取送驳船的,在装卸作业码头或锚地交接;
2、在非港口管理的锚地由船方负责取送驳船的,在装卸作业码头办理交接。
(二)交接方式及责任划分
1、无盖无人驳:凭装载现状进行交接,发现异状,应由港口与拖轮编制货运记录;
2、有盖无人驳:有封舱条件的,凭舱封交接。如有破封,应由责任方补封,并编制货运记录;如原封完好,船体完整,到达港卸船时发现货损货差时,由承运人与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编制货运记录,由施封单位负责。
第四章记录编制和事故处理
(一)在交接或交付货物的当时编制,任何一方不得拒编,也不得事后要求补编;
(二)记录内各栏应逐项填写清楚,如有更改应由交接双方在更改处盖章;
(三)一张运单或作业委托单有数种品名时,应分别写明情况;
(四)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凭想像或假设,不得用揣测、笼统词句;情况要记录得详细、准确、具体。
(一)赔偿要求的时效;
(二)索赔人的要求权利;
(三)应附的单证。
经审查不合规定的赔偿要求,应向索赔人说明理由,退回文件。
受理的案件应有接受赔偿要求收据,并在赔偿要求登记簿内编号登记。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判定属于本单位责任时,应填写“承认赔偿通知书”(附表三)通知索赔人,尽快赔偿结案;判明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及时将拒赔原因答复索赔人。
对货物差错、票货分离、票货不符等货运事故责任方,应在货运记录编制之日起七天内,向有关当事人发出货运事故查询书(附表四)进行查询。对重大事故,可派专人进行查询。获复前如查询的货物或票据已经找到,应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停止查询。
换装港港口经营人发现有票无货的,立即编制货运记录,连同票据递交最后区段承运人处理,并抄告第一程承运人。
第五章附则
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以(87)交海字374号文颁发的《
附表一货物交接清单
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
┏━┯━┯━┯━┯━┯━┯━┯━┯━┯━┯━┯━━┯━━━━━━┯━━┓
┃││││││││││││实装│到达┃
┃编│运│托│收│发│货│件│包│重│体│装│起运├─┬─┬──┤港港┃
┃号│单│运│货│货│物│数│装│量│积│舱│港港│件│重│体积│口经┃
┃│号│人│人│符│名│││(│(│位│口经│数│量│(立│营人┃
┃│码│││号│称│││吨│立│置│营人││(│方米│记载┃
┃││││││││)│方││记载││吨│)│┃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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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货││承运人┃
┃物空重││批注┃
┃载水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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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港港口经营人年月日承运人年月日
签章签章
到达港港口经营人年月日
签章
说明:规格宽38厘米,长由各承运人自定。本表编制一式六份:起运港港
口经营人二份;随船四份,其中:带交到达港港口经营人二份:
船舶一份;报承运人一份。
附表二__________港水水联运货物分运货票
分运日期年月日
分运货票编号
货物交接清单号
原水水联运货物运单编号:
┌───┬───┬───┬───┬──────┬──┬─────┬──┐
│起运港││到达港││第一换装港││第二换装港││
├───┼───┼───┼───┼──────┼──┼─────┼──┤
│原船名││航次││本次分运船名││航次││
├───┼───┴─┬─┴───┴─┬───┬┴──┴──┬──┴──┤
││全称│││全称││
│托运人├─────┼───────┤收货人├──────┼─────┤
││地址、电话│││地址、电话││
├───┼──┬──┼─────┬─┴───┼─────┬┴─────┤
││货名│包装│原发│本次分运│历次分运总│尚存待运│
││││││计││
│││├─┬─┬─┼─┬─┬─┼─┬─┬─┼─┬─┬──┤
│发货││││重│体││重│体││重│体││重│体积│
│符号│││件│量│积│件│量│积│件│量│积│件│量│(立│
││││数│(│(│数│(│(│数│(│(│数│(│方米│
│││││吨│立││吨│立││吨│立││吨│)│
│││││)│方││)│方││)│方││)││
││││││米│││米│││米││││
││││││)│││)│││)││││
├───┼──┼──┼─┼─┼─┼─┼─┼─┼─┼─┼─┼─┼─┼──┤
││││││││││││││││
├───┼──┼──┼─┼─┼─┼─┼─┼─┼─┴─┴─┼─┴─┴──┤
││││││││││分运港港口│运到日期:│
├───┼──┼──┼─┼─┼─┼─┼─┼─┤经营人签章│年│
│││││││││││月│
├───┼──┼──┼─┼─┼─┼─┼─┼─┤年│日│
││││││││││月││
├───┴──┴──┤││││││日││
│合计││││││││船舶签章│
├────┬────┴─┴─┴─┴─┴─┴─┼─────┼──────┤
│原联运││收货人签章│最后区段│
│运单特│││承运人签章│
│约事项││年月日│年月日│
└────┴────────────────┴─────┴──────┘
说明:1.分送货票填制一式两份:一份分运港港口经营人留存,另一份到达
达港承运人留存。
2.规格:长19厘米,宽27厘米
3.本货票一律于中央加印红色空心“分运”字样。
附表三承认赔偿通知书
__________:
关于__年__月__日提出的____船__航次由__________
港运到______港,运单号_________作业委托单号_______
货名____________,发生__________事故要求赔偿___
___元一案,经审核后同意赔偿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年月日
附表四货运事故查询书
主送抄送编号:
┏━━━━━━━━━━━━━━━━━━━━━━━━━━━━━━━━━━┓
┃关于_____船_____航次载运___________于__┃
┃年__月__日于____________港到达__________┃
┃港发现下列事故,现将____号货运记录附上,请认真查实,并按规定于接┃
┃到本书后10天内填明退回我处┃
┠───┬────┬──┬──┬────┬───┬────┬─────┨
┃运单号│作业委托│货名│件数│实卸件数│溢/缺│残损情况│备注┃
┃│单号码││││││┃
┠───┼────┼──┼──┼────┼───┼────┼─────┨
┃│││││││┃
┠───┼────┼──┼──┼────┼───┼────┼─────┨
┃│││││││┃
┠───┼────┼──┼──┼────┼───┼────┼─────┨
┃│││││││┃
┠───┼────┼──┼──┼────┼───┼────┼─────┨
┃│││││││┃
┠───┼────┴──┴──┴────┴───┴────┴─────┨
┃初意│┃
┃步│┃
┃分│┃
┃析见│┃
┠───┼──────────────────────────────┨
┃查及│┃
┃核处│┃
┃结理│┃
┃果意│┃
┃见│┃
┗━━━┷━━━━━━━━━━━━━━━━━━━━━━━━━━━━━━┛
查询单位:被查单位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1.本表应寄给每个被查询单位一式二份,被查询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
将查询结果填注在“查询结果及处理意见”栏内,答复查询单位一
份,另一份存查。
2.规格:长27厘米、宽19厘米。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