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建房(1995)147号
发布时间:1995-03-02
实施时间:1995-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三章注册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
(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
(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五章罚则
(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师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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