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工商标字[1995]第31号
发布时间:1995-02-28
实施时间:1995-02-28
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李风志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使用在灭蚊片商品上的“豫光”商标,系由温县金香卫生制品厂注册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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