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5]065号
发布时间:1995-02-17
实施时间:1995-02-17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你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营字[1994]第19号)收悉。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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