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
文件编号:证监发字[1995]11号
发布时间:1995-01-19
实施时间:1995-01-19
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使上市公司的配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从即日起,凡申请配股的公司均应在其配股申报材料中出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1994年度财务报告。凡尚未做完1994年度财务审计的上市公司,不得申请配股。请你单位在审核配股申报材料时对此从严掌握,并知会各上市公司。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