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外贸部令1995年第1号
发布时间:1995-01-10
实施时间:1995-01-10
现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吴仪
1995年1月10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三)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三)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五)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五)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九)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十)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发起人签字;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三)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四)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五)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六)公司章程;
(七)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八)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九)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十)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承诺的义务,应列入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同样适用所设立的公司。
(一)该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二)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二)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发起人协议;
(五)公司章程;
(六)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
(七)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一)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二)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一)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二)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三)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四)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五)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六)其它必要的文件。
(一)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二)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三)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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