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事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5-01-01
实施时间:1995-01-01
(一九九五年)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1.设置独立的综合统计机构;
2.在综合职能部门内,设置综合统计机构;
3.在综合职能部门内,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4.配备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第三章岗位责任制
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统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国家、部门、地方和本单位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制定本单位的统计管理制度,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3.参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总结、考评、检查等活动,审查签署各项统计调查和对外提供的统计信息资料。
4.组织统计人员开展
5.会同本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进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技术职务聘任及继续教育工作。
1.按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定期统计报表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统计调查任务。
2.审查基层、专业报表数字质量和指标间的平衡关系。
3.做好综合统计部门的台账登记工作,及时汇编各种统计资料,定期公布统计信息,提出统计分析报告;收集整理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统计资料及有关市场信息,进行历史资料汇编工作。
1.建立健全专业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做好登记和管理工作。
2.收集、审核基层上报的专业统计资料,准确、全面地编制定期报表,按时报送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部门。
3.负责收集加工整理本专业有关统计信息,提出专业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原始记录
第五章统计台账
第六章统计报表
第七章统计分析
第八章统计资料管理
1.企事业单位的年检、资质审查、资质升级、企业划型、城市综合整治等活动中的统计数据一律以统计报表为准。
2.企事业单位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必须以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九章计算技术与统计信息传输
第十章统计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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