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4 07:42:48  评论()

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文件编号:证监发审字[1994]34号

发布时间:1994-12-02

实施时间:1994-12-0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日证监发审字[1994]34号)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大连市证券办大证办发[1994]23号文《关于对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报告的批复》、大证办发[1994]25号文《关于复审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请示》、1994年9月18日《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三次董事会决议》、1994年10月28日《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30,290,700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9,864,000股,向国家股、法人股股东配售20,426,700股。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可以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处理。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6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你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受让者由此获配的股票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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