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12-01
实施时间:1995-01-01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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