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失效]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4 07:40:46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11-25

实施时间:1994-11-25

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1994年11月25日修订)


┌─┬─────────────┬──────────────────┐
││内容│限量│
├─┼─────────────┼──────────────────┤
│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
│一│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
│类│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自用合理数量│
│物│用品││
│品│││
├─┼─────────────┼──────────────────┤
│第││香烟400支│
│二│烟草制品│或雪茄100支│
│类│酒精饮料│或烟丝500克│
│物││12度以上酒精饮料│
│品││2瓶(每瓶限0.75升)│
├─┼─────────────┼──────────────────┤
│第│││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类│5000元(含5000元)││
│物│以下的生活用品││
│品│││
├─┼─────────────┤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类物品中合计│
│第││任选其中的一件│
│四│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
│类│1000元(含1000元││
│物│)以下的生活用品││
│品│││
└─┴─────────────┴──────────────────┘
注:
1.本表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的旅客,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除外;
2.表内所述“海关有关规定”为:现行海关对各类旅客带进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3.未满16周岁旅客,海关只放行第一类物品;
4.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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