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州亨通等11家期货公司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4 07:35:05  评论()

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州亨通等11家期货公司的批复

文件编号:证监期审字[1994]1-11号

发布时间:1994-11-11

实施时间:1994-11-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州亨通等11家期货公司的批复

(1994年11月11日证监期审字[1994]1-11号)

郑州亨通期货有限公司:
郑州三元期货公司:
河南格林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期货经纪公司:
上海市有色金属期货经纪公司:
沈阳正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足佳经贸总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四川省友谊华侨特捷利商务代理公司:
佛山市同发国际期货公司:
青岛市双飞龙国际商品期货经纪行:
福建润福期货有限公司:
经审核,你公司符合期货经纪公司的标准,请持本批复到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为:国内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业务,期货从业人员培训业务。在完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到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