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94]第288号
发布时间:1994-10-20
实施时间:1994-10-20
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你局甘工商广字[1994]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经济动态、经济信息版等形式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并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其本身属于广告,应按照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