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4 07:14:38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204号

发布时间:1994-09-13

实施时间:1994-09-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3日国税发[199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止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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