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204号
发布时间:1994-09-13
实施时间:1994-09-13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止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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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204号
发布时间:1994-09-13
实施时间:199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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