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4 07:14:2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203号

发布时间:1994-09-13

实施时间:1994-09-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3日
国税发〔199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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