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3 07:31:31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

发布时间:1994-07-08

实施时间:1994-07-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4]34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茧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采取的具体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通知》规定,无证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扣,交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所属分公司按国家定价收购。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货物等值20%以下的罚款。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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