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昭海等诉江汝甲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2 07:49:05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昭海等诉江汝甲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文件编号:(93)民他字第22号

发布时间:1994-05-11

实施时间:1994-05-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董昭海等诉江汝甲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4年5月11日(93)民他字第2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93)第17号关于董昭海等诉江汝甲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董惠珍等人的死亡系杨吉祥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与雇主江汝甲无关。因此,江汝甲不具有被告地位,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董昭海等人要求江汝甲赔偿损失的起诉。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