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2 07:47:51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4]149号

发布时间:1994-05-06

实施时间:1994-05-0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
待业保险行业统筹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149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沈阳铁路局集体职工待业保险行业统筹的请示》(辽劳司字〔1994〕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3年4月12日李鹏总理签发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明确规定,“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1993年5月7日,为了扩大待业保险的覆盖面,劳动部发出了《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36号),对建立非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提出了要求。当时,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稳定社会出发,我们认为涉及到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应以国务院110号令的精神为准。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110号令的精神,及时向省政府领导进行报告,同时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联系,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把贯彻国务院110号令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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