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
文件编号:组通字[1994]11号
发布时间:1994-05-03
实施时间:1994-05-03
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中央批准,在国务院各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
1994年5月3日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实现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制度化,保障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宋庆龄基金会章程》,参照《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参照《
基金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宋庆龄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序列为: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席、主席。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部(室)副主任、部(室)主任。上述领导职务的人员配备,按中央组织部中组字<1985>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机关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命领导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基金会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如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少数局、处级干事,须报经中央组织部审定。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驻会副主席:五至七级;
(2)部(室)主任;六至八级;
(3)部(室)副主任、处长:七至十级;
(4)副处长:八至十一级;
(5)科长、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6)副科长、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7)干事:九至十四级;
(8)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的具体办法,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基金会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结合基金会机关的实际,参照《
(1)纪律。基金会的工作人员除不得有《
(2)职务任免。基金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实行选任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3)交流。基金会对机关工作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交流。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
基金会机关参照《
(一)准备阶段。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
(二)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明确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各职位的职责及任职资格条件;第二,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调整配备人员,妥善安排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参照执行《
(三)总结检查阶段。主要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职务设置、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基金会总结检查后,向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写出报告。
宋庆龄基金会机关参照《
本方案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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