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
文件编号:劳部发[1994]184号
发布时间:1994-04-19
实施时间:1994-04-19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同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能更多地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我国劳动人事工作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步骤,也将会对我国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此,劳动部、人事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批准“三定”方案规定的两部职责,并结合我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专发了文件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了部署和安排。目前,劳动部、人事部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的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4月8日,李鹏同志主持召开第28次总理办公会,讨论国家教委提出的《关于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向国务院的汇报提纲》。教委的《汇报提纲》第二条第三款提出,“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请国务院批准职业资格委员会。”对于其中组建职业资格委员会的请求,我们认为似有不妥。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人事管理的重要手段,而非教育管理范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人事部的“三定”方案,这一工作分属劳动部和人事部管理,职能非常明确,不应该也不必要建立“职业资格委员会”这类非常设机构。几年来,我们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早在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技师考评制度;1988年开始进行全国性职业技能标准的修订工作,至今已颁布了20多个行业1000多个工种的标准;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
如上所述,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已纳入劳动、人事部门的正常业务范围。因此,如果再建立“职业资格委员会”之类的非常设机构,将严重影响职能部门正常作用的发挥,增加职能扯皮、降低工作效率,引起不必要的诸多矛盾。鉴于过去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我们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再另行组建“职业资格委员会”。
劳动部人事部
199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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