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047号
发布时间:1994-03-10
实施时间:1994-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务机关。
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1)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客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
(2)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来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控报货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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