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文件编号:专利局公告第41号
发布时间:1993-12-28
实施时间:1993-12-28
(1993年12月28日)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
1.基本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762瑞士法郎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762瑞士法郎,外加
超出30页部分每页
15瑞士法郎
2.指定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1)根据细则4.9(a)提出的指定每一指定185瑞士
法郎,超过10个的指
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
(2)根据细则4.9(b)提出并根据细则(每一指定185瑞士法
4.9(c)确认的指定郎)
3.确认费(条约实施细则15.5(a))根据上述2(2)缴纳的
指定费总额的50%
4.手续费(条约实施细则57.2(a))233瑞士法郎
5.滞纳金(条约实施细则16之二)所缺费用的50%,如果
低于传送费取传送费相同
数额,如果高于基本费取
基本费相同数额。
6.传送费(条约实施细则14.1)500元人民币
7.检索费(条约实施细则16.1)800元人民币
8.检索附加费(条约实施细则40.2)第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9.初步审查费(条约实施细则58.1)800元人民币
10.初步审查附加费
(条约实施细则68.3)第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11.单一性异议费
(条约实施细则40.2和68.3)200元人民币
12.优先权文件传送费
(条约实施细则17.1)第一份150元人民币
13.副本复制费
(条约实施细则44.3;71.2
和94.1)第一页2元人民币
14.单一性恢复费
(条约17.3(b)、34.3(b))300元人民币
15.恢复费(关于中国实施
<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35条)300元人民币
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中国专利局第36号公告规定执行。
1.国际阶段任何无故错支付或超过应支付的数额的部分,予以退还。
2.在国际检索开始前,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检索费。
3.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地利用了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4.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之前,国际申请或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初步审查费。
5.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时,免缴申请费。
6.经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后,减收50%审查费。
7.经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后,免收审查费。
(四)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动时,国际阶段费用以PCT公报公布的新标准为准,国内阶段费用以中国专利局公布的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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