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3]155号
发布时间:1993-12-25
实施时间:1993-12-25
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海关总署编写的《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所列各项对照税目、税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海关、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与国内税收执行不一致的,先按该手册征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商议后再作决定。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二)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纳税人进口的货物,除第1项规定外,税率均为17%。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一)烟
1.甲类卷烟包括各种45%
进口卷烟
2.乙类卷烟40%
3.雪茄烟40%
4.烟丝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25%
2.薯类白酒15%
3.黄酒吨240元
4.啤酒吨220元
5.其他酒10%
6.酒精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17%
(五)贵重首饰及包括各种10%
珠宝玉石金、银、
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15%
(七)汽油升0.2元
(八)柴油升0.1元
(九)汽车轮胎10%
(十)摩托车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8%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5%
在1000毫升-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气缸容量5%
在2000毫升以上的
(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3%
在2000毫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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