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35号
发布时间:1993-12-13
实施时间:199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送关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一、烟
1.甲类卷烟包括各种45%
进口卷烟
2.乙类卷烟40%3.雪茄烟40%4.烟丝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25%
2.薯类白酒15%
3.黄酒吨240元4.啤酒吨220元5.其他酒10%6.酒精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30%
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17%
五、贵重首饰包括各种10%
及珠宝玉石金、银、
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15%
七、汽油升0.2元
八、柴油升0.1元
九、汽车轮胎10%
十、摩托车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8%(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5%
在1000毫升-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3%
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3%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气缸容量5%
在2000毫升以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3%
在2000毫升以下的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