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建设部令第28号
发布时间:1993-11-16
实施时间:1993-12-01
部长候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二)资质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
(三)资质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专业统计人员;
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资质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资质五级企业:
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
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五级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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