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3-09-30
实施时间:1993-09-30
经国务院批准,外交部最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全文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外交部部长;
(八)国家和政府的特使;
(九)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
外交部副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国务院;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外交部;
(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一)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外事司(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四)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五)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经济、商务、军事、文化、科技、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
(六)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具有护照性质的证件;
(二)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颁发的签证;
(三)外交部业务部门为外国驻华使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阿拉伯联盟驻华代表处、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人员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颁发的有关证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和外交邮袋、领事邮袋封印;
(五)国家驻外使馆、领馆颁发的船舶国籍临时证书;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外国驻华领馆的人员和常驻当地的外国新闻机构、记者颁发的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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