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0 07:43:26  评论()

文件名称: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

文件编号:文市发(1993)38号

发布时间:1993-09-01

实施时间:1993-09-01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管理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1993年9月1日文市发(199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凡开办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备齐规定文件,报所在县市以上(含县级市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化经营许可证》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以前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