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卫生部令第15号
发布时间:1993-08-30
实施时间:199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
卫生部部长陈敏章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当附有批准证明。
(一)所属国家(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
(三)说明书、包装(附中文译本)。
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其它食品的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地(市)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食品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食品广告证明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宣字()年
号。
(一)
(二)宣传疗效的食品;
(三)母乳代用品。
前款(三)项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一)食品质量下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二)食品被污染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的;
(三)企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其它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继续宣传的。
食品广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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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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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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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营业││
│证颁发机││执照号││
│关和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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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进口食品││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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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广告发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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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内容(应写明全部文字内容,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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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有效期)│
│食品卫生││
│监督机构│(盖章)│
│证明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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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号卫食宣字()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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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证明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不得自行复制。
2.本证明核发数量按广告客户实际需要确定,并送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卫生监督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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