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
文件编号:建城[1993]569号
发布时间:1993-08-02
实施时间:1993-08-02
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市供水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主要由国家办,但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动员地方、部门和集体经济力量兴办。城市供水又涉及人民健康,因此,对所有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供水企业设施简陋,技术水平低下,供水水质和管网压力没有保障,严重影响着城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城市供水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可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他向社会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接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并履行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二、根据《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程序,由建设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向社会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无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均应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新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并应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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