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试..
文件编号:交安监发(1993)643号文
发布时间:1993-06-15
实施时间:1993-07-01
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
(1993年6月15日交安监发(1993)643号文)
一、《
二、《
三、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四、国际海事组织《
五、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管理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实施考试、发证工作。
本办法中下述名词定义为:
(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规定的全球水上移动无线电通信系统。
(二)“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三)“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四)“A3海区”系指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静止卫星覆盖的区域。
(五)“A4海区”系指A1、A2和A3海区以外的区域。
(六)“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均指满足相应GMDSS设备要求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
(七)“见习操作员”系指在A2、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见习CMDSS无线电操作的人员。
(八)“设备”和“双套设备”系指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第IV章C部分“船舶要求”规定,并满足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设备。
一、一级无线电电子证书:适用于A1、A2、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
二、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适用于A1、A2或A3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
三、普通操作员证书:适用于A1、A2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A3、A4海区配备双套设备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船舶无线电操作人员。
四、限用操作员证书:适用于A1海区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船舶无线电操作人员。
一、职务晋升
(一)资历要求
持有二级无线电电子证书,在A3或A4海区船舶上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二)考试科目
1.通信与导航设备;
2.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二、现职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
持有通用报务员适任证书。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电子学;
2.通信与导航设备;
3.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实操培训和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一、职务晋升
(一)资历要求
持有普通操作员证书,在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电子学;
2.通信与导航设备;
3.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二、现职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
持有通用、一等或二等报务员证书。
(二)考试科目
1.GMDSS综合业务;
2.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实操培训和十五天的维修培训。
三、高等航海专业院校GMDSS无线电通信专业本、专科生毕业后,在A3或A4海区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担任见习操作员不少于六个月,可免于考试。
一、现职船员
(一)资历要求
1.在A2、A3或A4海区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海上资历不少于十二个月;或
2.实际担任限用操作员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GMDSS综合业务;
2.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过不少于十五天的实操培训。
二、高等或中等航海院校GMDSS专业或海船驾驶和GMDSS合一专业毕业生,在A3或A4海区的船舶、海上平台或设施上担任见习操作员不少于六个月,可免于考试。
一、资历要求
(一)具有不少于六个月海上资历,或
(二)在海岸电台担任GMDSS无线电通信操作员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一)GMDSS综合业务;
(二)英语(包括听说能力)。
三、实际训练
经不少于3天的实操业务培训。
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理论考试合格和实际训练合格者,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发给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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