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
文件编号:高检发[1993]19号
发布时间:1993-04-22
实施时间:1993-04-22
(高检发<1993>19号)
《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试行三年来,对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效果是好的。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4月22日
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
(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
(二)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
(三)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
(四)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
(五)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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