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补签出口产品退税报关单有..
文件编号:署监1[1993]147号
发布时间:1993-01-18
实施时间:1993-03-01
办理补签出口产品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海关总署署监一[1991]72号《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一《
总结海关一年多来执行上述办法的经验和出口企业实际要求办该类报关单情况,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海关对补签该类报关单实行限期补签制度。即自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有关企业可以申请补签手续;超过6个月的,海关不予受理。凡属补签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须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为此,决定对原办法第八条进行修订,请各海关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实施。
附件:公告
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通知: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第16号令发布实施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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