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3]008号
发布时间:1993-01-03
实施时间:1993-01-03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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