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8 07:46:0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3]008号

发布时间:1993-01-03

实施时间:1993-01-03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帐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93年1月3日国税函发[1993]008号)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
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