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8 07:45:56  评论()

文件名称: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3-01-01

实施时间:1993-01-01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江西、江苏、吉林、云南、海南、贵州省商标事务所,天津、镇江、绍兴、温州、汕头、烟台、威海、延边、珠海、淮阴、连去港、江门、昆明、济宁、深圳、福州、泉州、大连、金华、萧山、厦门、南昌、哈尔滨、绍兴市商标事务所和上海东方商标事务所,中国商标事务所,万县地区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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