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文件编号:建设字第851号
发布时间:1992-12-19
实施时间:1992-12-19
关于印发《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税务局以建设字第851号文发布)
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促进集体勘察设计单位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体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聘用报酬税前列支标准,可由各地方主管勘察设计的综合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超过规定的部分,在聘用单位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1.各单位的下列开支费用,允许列入成本支出:
①勘察设计和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及运输装卸等费用;
②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
③按国家规定列入勘察设计费用的职工工资(包括补助工资),以及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
④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基金;
⑤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聘用报酬;
⑥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⑦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签证费、法律顾问费以及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等;
⑧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运输费、仓库经费、展览费等管理费用;
⑨按照国家规定应列入成本费用的有关税费等;
⑩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成本费用。
2.下列费用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①按国家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税后盈余留成中开支的各项支出;
②超出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部分的开支;
③缴纳的所得税、资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的支出;
④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费用;
⑤各种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及逾期贷款而增加的利息支出;
⑥与勘察设计(咨询)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
⑦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3.各单位要建立营业外收支项目,核算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业务的收入与开支。
留用盈余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与奖励,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为50%,福利基金为20%,奖励基金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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