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国家物价局关于制止擅自征收铁..
文件编号:计交通[1992]1876号
发布时间:1992-10-24
实施时间:1992-10-24
关于制止擅自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紧急通知
1.不得因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而影响地方和所在地的中央企业上缴中央财政的基数或增加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补贴。
2.铁路建设附加费必须全部用于铁路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合资建设的国家铁路干线、重要支线及经国家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
3.严格按批准的标准和时限规定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并存入指定的银行,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与铁道部的计划管理部门共同掌握和管理。
4.凡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部门或单位,均应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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