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卫生部令第24号
发布时间:1992-10-07
实施时间:1993-01-01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一)目的;
(二)具体项目;
(三)地点;
(四)时间;
(五)责任的承担。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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