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
文件编号:劳办安字[1992]10号
发布时间:1992-09-09
实施时间:1992-09-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安字〔1991〕31号《
由于劳安字〔1991〕31号文原定的换、发证工作未能如期进行,现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开始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废止。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同时有效。换发证工作从即日开始进行。
每本《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定价1.50元。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并负责二次发行。二次邮寄发行费由承印证书的厂家支付,每本0.10元。请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订购单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劳动部办公厅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中街12号
邮政编码:10071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
开户帐号:891960-33
请按上述地址通过银行汇款,并在用途栏内注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字样。
有关换、发证具体工作,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负责。联系人:包鲁秋,黄健。联系电话:4213431-572。
各地劳动部门应立即开始换发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及时将换发情况和问题(含证件质量问题)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订购单(略)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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