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失效]
文件编号:(85)铁教字225号
发布时间:1992-09-01
实施时间:1992-09-01
总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限界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应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1、直线部分(表1略)。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2100毫米。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订出检修、给油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处处长,公安局长,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科科长,公安处长、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每季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鉴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对其他线路、桥梁、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进行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工作,于竣工后,应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单位。
2、铁路局每季度用轨道检查车对正线检查一次。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
3、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应由铁路局主管处长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主管科长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7、供电段段长应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8、房产建筑段段长应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9、公安处长(公安段段长)应会同各单位负责人,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每季检查一次。
救援设备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要达到规定标准。
对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要进行考试;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更换冬油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对机车、车辆等设备要做好油脂更换工作。
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均应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定期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并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遂道设备
一般要求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缩短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辅设轨排的专用车辆。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械。
大型养路机械段还应有配套大型养路机械。
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
铁路线路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各级铁路加力牵引坡度可用至20‰。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新建岔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甩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超过6‰的坡道上,并应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但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1000米,Ⅲ级铁路不得小于600米;在特殊困难地段,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600米,Ⅲ级铁路不得小于500米。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
路基
路肩宽度,Ⅰ、Ⅱ级铁路,路堤时不得小于0.6米,路堑时不得小于0.4米;Ⅲ级铁路,均不得小于0.4米。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的需要,每隔500米应设置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米。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以保护路基、养护维修取土和植树造林。
禁止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时,必须保证路基及其排水等设备的稳定和坚固。
路基两侧应植树造林,以防护路基和绿化线路,但不应影响列车司机了望,大风倒树不能侵入限界。
桥隧建筑物
对全长100米及其以上的钢桥、木桥,500米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其他重要或结构薄弱的桥梁、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并根据需要设照明设备和电话,必要时设安全警报装置。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设置防护设备。
禁止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的综合利用。靠近市区村镇时,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
车站内桥梁及区间的大、中桥人行道的宽度,应考虑养路机械化的需要,直线上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净距不小于3米。
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单线1.5公里及其以上、双线3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公里及其以上、双线4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道
为提高轨道结构强度,应积极发展无缝线路、新型轨下基础及弹性扣件。
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第3表(略)规定标准。
其他线路应按第3表(略)规定标准逐步改建,在未改建前可维持第4表(略)规定标准。
验收线路时,线路轨距按上列标准容许误差规定为+6、-2毫米。道岔轨距,应按道岔标准图规定(图略)。
曲线地段外股的超高度,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超高度,双线不得超过150毫米,单线不得超过125毫米。
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列标准的容许误差规定为:
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4毫米,其他线不得大于6毫米;
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毫米,其他线不得大于8毫米;
3、维修及保养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4毫米,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6毫米。
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同一类型。不得已时,在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的条件下,可与线路钢轨不同,但须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类型的钢轨。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45公里/小时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3、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站不得小于9号;
5、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6、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
7、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8、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各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1、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时;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时;
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时;
4、在尖轨顶面宽50毫米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较基本轨顶面低至2毫米及其以上时;
5、基本轨垂直磨损,在正线上超过6毫米,在到发线上超过8毫米,在其他线上超过10毫米时(33公斤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毫米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损,在正线上超过6毫米,在到发线上超过8毫米,在其他线上超过10毫米时(33公斤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毫米,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毫米时;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时;
9、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时;
10、护轮轨螺栓折损时。
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在交通繁忙或通行高速列车的地方,应采用立体交叉;其他地方,有条件时也应尽可能采用立体交叉。
道口的等级与标准,由铁道部规定。
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带有标志的栏杆或栏门,并应备有必要的防护信号用具、钟表、喊话器。
交通繁忙及重要的道口,根据需要装设照明、电话、电铃、自动信号或自动栏杆,必要时设置遮断色灯信号机。
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米。
栏杆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有人看守道口数量较多的工务段,应设道口工区或领工区,专门负责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和道口防护设备的维修。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
安全线及避难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在办理客运列车与客运列车,客运列车与其他列车同时接车或同时发接列车的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米。
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
一般要求
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铁路局及通信枢纽所在地应设通信段。
信号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水鹤及车挡表示器。
1、进站、通过、遮断信号机,得少于1000米;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800米;
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400米;
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200米。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少于200米。
臂板、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及道岔区内的调车色灯信号机,可采用矮型色灯信号机。
在同一车站或车场内,一般应采用同一类型的信号机。
信号机设置的地点,应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应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少于50米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米。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1、不能连续显示1000米时;
2、常有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不良条件足以减低显示距离时;
3、在运输繁忙的线路上,铁路局认为有必要时;
4、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
非自动闭塞区段尚未装设机车信号,通过、遮断信号机应设有预告信号机。
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米,但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米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用电动臂板。
1、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米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
2、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米及其以上,但小于800米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当进站臂板信号机的信号握柄设在扳道房附近时,如不能保证车站值班员于室外看见信号显示状态,在车站值班员室内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为了使车站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在夜间确认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应有背面灯光。信号机开放时,显示小白色灯光;关闭或定位时,显示大白色灯光。
电动臂板信号机不设背面灯光,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臂板信号机如需要装设复示信号机时,可装设色灯复示信号机;在无交流电源的车站,出站信号机,可装设电动臂板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
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有条件的均应采用电气集中联锁。在新建铁路线上,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电锁器联锁。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毫米及其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如联锁道岔采用牵纵拐肘,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逐步改造。
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或取出路签(牌)。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电锁器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闭塞
在新建和改建铁路上,应采用自动或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
1、在单线区段上,应采用半自动闭塞,运输繁忙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在双线区段上,应采用自动闭塞,根据情况亦可采用半自动闭塞。
路签(牌)闭塞暂准保留,逐步改造。同一类型的路签(牌)至少间隔三个区间使用。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在电气路签(牌)闭塞区段上,办理通过列车的车站,应装设自动路签(牌)授受机。
调度集中、调度监督及遥控
设在运输繁忙区段的调度集中,区间应设自动闭塞。设在运量不大、沿线人烟稀少区段的调度集中,可不设自动闭塞,但必须设有可靠的连续自动检查区间空闲的设备。
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
表示盘上应能监督进路开通的方向,站内道岔区段、线路及区间是否占用,复示进站、出站信号机的开放。中间站调车时,控制台操纵的道岔能转为现地操纵。
调度集中区段可装设列车运行图自动描绘设备。
设有调度监督设备的区段,根据需要可装设列车车次表示及自动报点设备。
采用车站遥控设备时,被控点必须具有预备控制的电气集中设备,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单独操纵。
机车信号及自动停车装置
机车信号机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为依据。
装设机车信号(驼峰机车信号除外)同时装设自动停车装置的机车,当使用机车信号时,自动停车装置部分应自动转为工作状态。
当机车信号机的显示由一个绿色、一个黄色、一个双半黄色灯光变为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或由一个半黄半红色灯光变为一个红色灯光,以及机车进入无码区段时,应及时发出音响警报。当单独使用自动停车装置时,在预告信号机至进站信号机和进站信号机至出站信号机之间,应发出周期音响警报。
司机听到音响警报后,如在7秒钟内不按压警惕手柄(或按钮),自动停车装置即施行强迫停车。
列车自动停车后,司机必须办理解锁,方能继续运行。
驼峰信号
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员。道口自动信号
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通信
1、干线、局线长途电报、电话;
2、干线、局线会议电话;
3、干线、局线调度电话;
4、地区电话;
5、列车、货运、电力调度电话;
6、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7、站间行车电话;
8、车务、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电话;
9、区间电话;
10、桥隧守护电话;
11、列车预确报电报、电话;
12、站场专用电话;
13、扳道电话;
14、站场扩音对讲设备;
15、客运扩音设备;
16、站场无线电话;
17、轴温检测所电话。
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回线上,禁止连接其他设备和电话。在自动闭塞区段,对闭塞设备进行检修时的联系电话,允许临时接入站间行车电话回线上。
区间电话,一般采用区间电话柱或携带电话机。携带电话机与通信回线临时连接方式,可用接线盒或接线杆。区间电话柱和接线盒,应尽量靠近铁路,每隔1.5公里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应。
铁路局和分局所在地,应有参加全路或全局会议电话的汇接设备。构成会议电话网的机械设备和电话会议室,均应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网中,只准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机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加入通话。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入通话。
安装有线、无线转接设备的区段,应在调度所装设自动录音设备。
信号及通信电线路
信号、通信架空线条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少于2500毫米;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少于3000毫米;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少于4500毫米;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少于7000毫米。
架空电线路下面,地下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电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区内不少于1000毫米,在市区外不少于2000毫米。地下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区内不少于750毫米,在市区外不少于2000毫米。
禁止在通信设备附近进行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施工或作业时,应会同电务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当通信明线或电缆与高压线、广播线或其他电话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由铁道部有关通信规章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
1、列车调度电话线;
2、站间行车电话线及扳道电话线;
3、干线长途电报、电话线;
4、其他电话线。
第四章站场设备
1、到发线;
2、调车线;
3、牵出线;
4、机车运转整备线、车辆站修线及救援列车停留线;
5、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6、区段站、编组站应根据作业需要,分别修建简易驼峰、非机械化驼峰、机械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或自动化驼峰;
7、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应设置站场扩音对讲设备或无线电话设备、货运票据和调车作业通知单传递装置;车场内两线路间应用砂石填平(不得高于道床),并设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设备;车场间应有通道;
8、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车站,应有货物装卸线,并根据需要设置高架货物线、换装线、加冰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及特殊危险货物车辆停留线;
9、机务段或折返段所在地车站,应设有机车出入段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和机待线;
10、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
办理旅客业务的车站及旅客乘降所,均应设有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设备及横越线路的平过道。
客运量较大的车站,应有站前广场。在站台上应有雨棚。横越线路应设天桥或地道。行李包裹的装卸及搬运,应采用机械化设备。旅客问事,携带品寄存,应逐步采用电视及自动化设备。
货物装卸作业量较大的车站应有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根据需要设装卸牲畜的设备、禽畜等的供水设备、爆炸品的专用货场和仓库,制冰及加冰加盐、轨道衡、货车洗刷等设备。
货车洗刷消毒地点,应设有处理污染及排泄设备。
在尽头站台处应设有车钩缓冲装置。
货物装卸作业应采用机械化设备。
第五章机车、给水、供电及其设备
机车设备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设置的基本原则如下:
1、应满足列车密度最大时的需要,并能充分发挥各项设备的能力和机车运用效率;
2、段间距离的长短,应考虑乘务员的连续工作时间,并结合编组站、区段站的设置需要;
3、新建蒸汽机车机务段,应考虑过渡到内燃、电力机车的需要;
4、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设于平坦地点;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
机车运转整备设备应有整备库(棚)、机车转向、检查坑及供给燃料、上水、上砂、照明、排水、储存发放油脂、化验等设备。
配属蒸汽机车的机务段、折返段,还应有清灰坑、放水、储存和发放软水用药设备。配属内燃机车的机务段、折返段,还应有冷却用水、加温保温设备。配属电力机车的机务段、折返段,整备线上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
机务段应有使用一至两个月机车燃料的储存场地或油库。配属内燃机车的机务段应有制作冷却用水、充电、废油储存设备,并在指定的机务段设置油脂再生设备。
机车检查、修理应有机车库、中检棚(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输、试验等厂房及设备。
机车
蒸汽机车煤水车上应标有路徽、所属局段简称、类型、号码、储水容积、燃料装载量。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蒸汽机车分为厂修、架修和洗修;内燃、电力机车分为厂修、架修和定修。
机车实行包修制。检修人员要细致检修,提高机车质量。
1、机械、走行部,风泵、制动(包括手制动机)、牵引、撒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信号标志),汽笛或风笛,各种监督计量器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信号和机车自动停车装置。
2、机车制动缸鞴鞴行程规定如第五表(表略)。
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毫米。
4、轮对:
(1)两轮箍内侧距离为1353毫米,容许差度不得超过±3毫米;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毫米,并无碾堆;
(5)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1毫米,滚动轴承的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毫米;
(6)机车轮箍踏面上有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毫米,深度不超过1毫米;煤水车轮箍踏面上有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25毫米,深度不超过3毫米;
(7)机车轮缘厚度在距轮缘顶点18毫米处测量为23~33毫米(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毫米及其以下的由铁路局规定);
(8)轮箍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毫米。
5、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水表、调整阀、加煤机、自动调整斜铁及粘着重量加重器。
6、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7、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主辅控制电路及安全保护装置。
给水、电力
为加强水电工作的管理,应设水电段。
给水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机车、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
水鹤安装位置,有出站信号机的,在出站信号机的前方;无出站信号机的,在警冲标内方或尖轨尖端前不少于50米处。
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仅在Ⅰ、Ⅱ级铁路配属蒸汽机车的机务段所在地,扬水管路设置两条,配水管可布置成环状。Ⅰ、Ⅱ级铁路的枢纽站(运输用水),扬水管路可考虑两条。客车给水站应有足够的给水栓,给水栓间的距离一般不大于25米。
给水地点应设灰坑、运灰平交道和必要的照明。
铁路变电所、配电所和电力线路,应保证对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全部负荷的供电。
为保证运输生产不间断供电,满足设备检修需要,铁路局应配备发电车,电力试验车。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铁路供电设备不应向路外转供电力。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35(66)、10千伏或380/220伏。
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
(1)35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5%;
(2)10千伏及其以下高压供电线路和低压电力设备,±7%;
(3)室内外一般工作场所照明,电气集中、通信电源室等受电盘,±5%~-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10%。
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外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380伏及其以下低压线路,不少于2450毫米;
2、10(6)千伏高压线路,不少于3000毫米;
3、35千伏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少于杆高加3000毫米。
牵引供电
牵引变电所需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
接触网的分段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在编制运行图时,应考虑预留接触网停电检修时间。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禁止由馈电线、区间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需经铁路局批准。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毫米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的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千伏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尽量由地下穿过铁路。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装载货物的车辆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第六章车辆及其设备
车辆设备
局交接口及跨局旅客列车技术检查作业列检所的设置和撤消,须经铁道部批准。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简称修车库),车辆停留线,轮对存放线,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加修、轮对检修、储油、废油及污水处理、试验、化验和照明等设备。检修客车、罐车和机械保温车的,还应分别有油漆库、罐车洗刷和检修冷冻机、柴油机、电机等设备。
车轮厂及其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
库列检应有检修用的地沟、落轮坑、风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暖气预热、车电检修、电焊、排烟和照明等设备,并按规定设置整备库。
车辆的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