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教养人员守则
文件编号:司法部令第23号
发布时间:1992-08-10
实施时间:1992-08-10
(一)仪表要大方。男理短发,不蓄胡须,女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
(二)衣着要整洁。参加集体活动时不披衣、敞怀、赤背、赤脚或穿拖鞋,不穿现行军警服,不穿异性服装。
(三)举止要端庄。不勾肩搭背、不做猥亵姿态动作。
(四)语言要文明。坚持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活。
(五)称呼要规范。对干部要称姓加职务;对劳教人员要称姓名、不叫绰号,不称兄道弟。
(六)待人要礼貌。见到干部、来宾、家长要起立问好,进干部办公(值班)室要敲门并喊报告,经准许可方可进入。对干部问话要做到有问必答。
(七)交往要谦让。与他人和睦相处,遇事讲理,不强词夺理,不恶语伤人。
(八)环境要爱护。不损坏公共设施、花卉、树木,不乱写乱画,不随地吐痰、便溺、乱失垃圾。
(九)秩序要遵守。不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不围观起哄。
(十)好事要多做。要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乐于助人,拾金不昧。
起床:听到起床号令,立即起床、着装。
早操:按照干部指挥,迅速集合、整队、认真操练。
整理内务:按时洗漱,打扫卫生,被褥衣服叠放整齐。生活用品摆放有序。
就餐:按规定时间、地点,排队领取(购买)饭菜,集体就餐,不私开小灶、私自合伙聚餐,不浪费饭菜,饭后洗净餐具放回原处。
学习:按时参加,排队入座,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讨论。
劳动:在干部带领下,列队到达劳动现场;按操作规程作业,不擅离岗全;收工时,按干部指令,清理工具,送交保管室,列队返回生活区。
文体活动:按规定时间、地点、项目、要求进行活动,做到健康有益,活泼有序。
自由活动:处理个人事务或适当休息,不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不从事不正当的或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晚讲评:按时参加集体讲评,实事求是地讲评一日情况,正确对待另人的评议。
就寝:提前做好就寝准备,按照熄灯,在指定铺位睡觉,保持室内安静,不裸体睡觉,不影响他人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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