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
发布时间:1992-07-22
实施时间:1992-07-22
铁路局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铁路分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其内容应当包括宗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经营范围和方式、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职权、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及其他事项;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铁路客货运输
1.国内国际旅客、货物运输;
2.运输装卸。
(二)运输设施修理与制造
1.机车修理;
2.车辆修理;
3.通信信号设备制造、安装及大、中维修;
4.工务设备制造及线路、桥涵、隧道大、中维修;
5.房屋建筑及大、中维修;
6.供电供水设备制造、安装及大、中维修;
7.机械动力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安装与修理;
8.装卸机械设备制造、安装与修理。
(三)物资采购与供销
1.原材料、燃料、配件采购与供销;
2.运输设备及配件生产、修理与销售;
3.铁路用料、林业等生产。
(四)生活服务
1.乘务人员公寓服务;
2.旅行生活服务;
3.铁路招待所服务,食堂、浴池服务;
4.职工生活物资生产、采购与供应。
(五)国家允许开办的其他经营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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