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7 07:38:25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7-13

实施时间:1992-07-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
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案的函

(1992年7月13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13日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街面房屋系其祖父母周树堂(1943年故)、周邱氏(1980年故)于1936年购置。1951年土改时确定,周家房屋不进不出。周邱氏在去世前一直居住此房,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证明已分家析产。周祖华等所持土地房产证系其父周先富1954年自报的,证上无周邱氏的名字,却有土改后出生的周祖华、周祖荣的名字,所以该证没有真实反映周家土改时的实际情况。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争议的房屋应认定为周邱氏夫妇的遗产,并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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