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2]156号
发布时间:1992-07-08
实施时间:1992-07-08
不予退税的通知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这一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有力地支持和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通过出口企业骗取退税的情况比较严重。据调查,在已发现的骗税案件中,除个别出口企业与不法分子勾结骗取退税外,不少出口企业是因急功近利,违反外贸经营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以下简称“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这种交易并无商品,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均是伪造的,从而为不法分子骗取退税提供了便利条件,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为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经我部、局研究决定:
以上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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