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
文件编号:(91)民他字第52号
发布时间:1992-06-08
实施时间:1992-06-08
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你院(91)民监字第456号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再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经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在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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