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7 07:28:14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

文件编号:(91)民他字第52号

发布时间:1992-06-08

实施时间:1992-06-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1992年6月8日(91)民他字第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456号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再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经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在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案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请向当事人李丽云讲明不予再审的道理,以及判决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其思想工作。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