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文化站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5-27
实施时间:1992-05-27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任务
第三章人员
文化站站长应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有一定业务专长,善于管理,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相当高中毕业文化水平,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择优录用。
文化站专职人员专职专用,在调离、辞退及借做他用时,要征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
文化站专职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实行选聘制的,受聘期间享受当地同类干部的同等待遇,离聘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经费
第五章设施、设备
第六章管理
第七章领导
文化站要同社会各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协作,互相配合。
第八章附则
各厂矿、人民团体兴办的文化站性质的俱乐部(文化宫)、集镇文化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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