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5-16
实施时间:1992-05-16
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
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你们送我室征求意见的《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
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有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继续对其进行假释或者缓刑考察。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
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函
([1992]高检研函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现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的请示报告》及我们的答复意见送上。
根据
我们的意见妥否,请你们函告我室。
199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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