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6 07:42:0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2]070号

发布时间:1992-03-12

实施时间:1992-01-01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3月12日国税发〔1992〕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去年以来,受原材料涨价和市场销售情况的影响,部分纺织产品,生产仍较困难。为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生产,对下列纺织产品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减税照顾:

一、对单织厂外购棉纱、外购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单织厂,是指没有纺纱工艺的纺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此项规定中所指的棉纱、棉型涤纶纱的范围,按照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二、对化纤含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