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2)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2]069号
发布时间:1992-03-12
实施时间:1992-01-01
根据1986年12月5日《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
(2)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罐头食品按应纳税额减征50%。
4.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美术陶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药用玻璃中曲颈安瓿减按2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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