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高检发监字[1992]1号
发布时间:1992-03-02
实施时间:1992-03-02
你院冀检监字(1991)23号《关于监管改造场所管教干警强奸女犯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根据《
1.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而检察机关认为已构成犯罪,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应立案侦查的建议,公安机关仍不接受的;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困难,而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
3.上级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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