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草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6 07:36:55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草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力字[1992]11号

发布时间:1992-02-24

实施时间:1992-02-2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11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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