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力字[1992]5号
发布时间:1992-01-07
实施时间:1992-01-07
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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